1、在租車法律關系中,汽車租賃公司承擔著巨大的租車風險。
倘若出租的汽車被騙子抵押了,汽車租賃公司只能自己再掏錢買回來;如果租車人不繳交通罰款,也只能由租賃公司進行墊付。
2、承租人租車成本高,對租車積極性有很大的影響。
因為沒有與汽車租賃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以依靠,故汽車租賃公司為降低租賃風險往往采取和制定較為苛刻的租賃合同。如:要求承租人必須是本地人;租車時必須帶全真實的身份證、駕駛證和戶口本;留下多個聯系電話;必須預交高額押金等方法來預防或者是降低風險。這種現象的存在,卻恰恰阻礙了汽車租賃行業的發展,也間接的會對汽車產業的發展產生一定影響。
3、目前相關法律規定不足以調整汽車租賃法律關系。
目前,汽車租賃合同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但是汽車租賃不同于其他一般租賃,車輛出租人承擔的風險也要大于其他租賃形式。例如,車輛租賃過程中發生事故,那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租賃公司作為車輛所有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車輛租賃過程中由于承租人違反交通規則被罰款,而承租人又不愿意交納罰款,那么最終為罰款買單的還是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將車輛抵押,而自己又無能力償還,那么最終還是會由出租人將車贖回來。
4、 出租人的合法經營受創和承租人暴力對待租用車輛。
汽車租賃公司為保障自身利益,降低風險,出租公司必然會對承租人租車規定苛刻的租賃條件,而承租人急需用車不得不被迫接受,而造成承租人的心理失衡,對自己高價租來的汽車粗放使用,這往往導致汽車出租業貿易成本的上升,進而影響汽車租賃業的健康發展。
汽車租賃行業法律法規應有的基本內容:
出臺汽車租賃法律法規,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 規定汽車租賃公司對出租車輛產生的事故承擔責任的限度;
b) 出租人應當有權利將承租人非法抵押的車輛無償收回;
c) 出租人應當對承租人在租賃期間車輛的違規罰款具有免交的權利,罰款應當由承租人直接交納;
d) 出租人應當對因出租車輛的性能安全引發的事故承擔責任,出租人應當保障車輛各項性能滿足正常使用,并承擔交車前的檢查義務;
e) 承租人應當承擔合理使用車輛的義務;
f) 對租賃車輛做專門的標識禁止承租人將租賃車輛抵押;
g) 出租人、承租人責任承擔參照《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歸責原則。